经典案例
2015年5月5日,徐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中载明在2007-2011年,徐某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并向公司提交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落款为“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并盖章。《员工入职履历表》中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后徐某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徐某,由于你的学历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司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公司认为,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现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可否以员工提交假学历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徐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故法院对公司提出的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徐某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徐某在入职之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学历的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因此,徐某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徐某担任相关岗位的参考依据。徐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鉴于此,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徐某个人原因所致,公司因徐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于个人而言,诚信是为人处世的第一原则,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如实的告知个人真实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以便于公司在录用时可以进行充分考量。此外,诚信也是公司长久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故用人单位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关于工作岗位的真实信息,包括薪资、福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既便于劳动者找到理想的工作,也便于用人单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从而提高双方的效率。
厦门猎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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