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两大空调巨头格力、美的关于“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律师就该图案是否作为商标使用展开辩论。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据省高院提供的资料显示,格力公司拥有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权。其于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0日在泰锋公司、苏宁公司公证购买贴有“五谷丰登”标识的被诉侵权空调器。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名称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据此,格力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美的公司、泰锋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对于一审判决,美的公司不服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上,双方再次交锋。
法院未在当日进行宣判,双方律师表示在接下来将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美的一方代理律师称,本案双方焦点已经明朗,法庭或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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