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人事外包-农民工问题出路之——人力资源外包政策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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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ww.mayghr.com 来源:美域高猎头 采编:精英 更新时间:2010-03-18 08:59:52 共有1114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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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外包的政策设计,是为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社会一切闲散人力资源,而非仅仅局限于农民工问题本身。但是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有效的举措之一。所以,通过有效的、有组织的外包形式,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全新的、专业的、服务的或扶助的而非管理的、公益的或辅助的而非营利的、需要政府监控的而不能使腐败的第三资源部门,由于有效的发挥人力资源外包在人力资源过剩环境下的优势。
二、关于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问题是个有着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和政治背景的传统历史问题。自史至今,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从来就不能彻底摆脱关于农民、农业的问题,历次的改革和政策变动无不与农民相关。只不过今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流动的加剧,农民问题、农业问题都突出地表现在了农民工问题之上。 农民工问题的焦点主要表现在: 1、 作为农业的基础性人力资源的农民工,如何才能在其避免在其流动的前提下,不影响到农业发展、农业运作、农业保障等的农业本身; 2、 作为其他非农业部门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有效地获取到本部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3、 作为农民工或其他社会闲散人力资源,如何才能获得适合其本身提供人力资源的工作或机会,获得应有的保障; 4、 作为社会流动的必然形式,如何才能有组织地安排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就业或兼职就业,而不会带来更大的、更多的、附带的社会问题; 5、 作为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怎样的政策设计才能使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就业或兼职就业的问题获得解决。 如此等等。
三、政策说明:
人力资源外包指向的是在组织既存的境况下,按照组织的人力资源的需要,通过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雇佣本组织所需的人力资源并为之付酬的方式获取人力资源,而不再是传统的本部门人力资源的提供者由本部门雇佣的大包大揽式的用人方式。
农民工问题具有其特之又特的特殊性,即:1、农民工人力资源是流动资源,无需的农民工流动不仅会带来大量的附带性社会问题,而且会大量浪费可用的人力资源和周边资源;2、农民工通常都是未经培训的、无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最低层次的人力资源,而在今天的人力密集型的中国国情下又是大量需要的,其流动是不可避免的;3、农民工由于其本身教育、观念和习俗等的限制,难以管理,易于受害,是居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4、农民工人力资源的使用具有季节性、时限性、非经常性和关联复杂性;5、农民工人力资源具有风险性,其使用至今缺乏应有的保障,等等。
我们所要设计的政策是为了建立一种互相监督的、三角链式的、互相保障的外包性质的人力资源的使用和提供的关系。
四、政策模式:
1、指向:通过政府或其部门的协助或辅助,发挥其社会资源拥有量丰富的优势,建立或把部分现有相关部门改制为公益性政府部门,成立公益性质的或非营利性质的、专门围绕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的(实际上现实中在很多地方已经存在)、中间环节性质的、组织者、培训者并且是开发者类型的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就业或兼职就业的辅助部门。 远期指向:建立专门的、自立的、非营利性或微营利性的私营的、专门的人力资源外包组织。
2、模式: 1) 就协调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就业或兼职就业的问题建立或改制某相关或专门部门,使之围绕上述问题进行运作; 2) 政府提供初期启动投入(可在以后逐渐收回),提供资源共享,提供专门的、专业的人力资源的开发者和提供者,本部门(下称外包组织)通过为稳定的、专业的或具有相关经验的或经过培训的人力资源提供者(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提供培训、寻找机会、代为签约、提供担保和维护等的服务方式,从其工资收入中抽取适当的服务费用(建议为1%-5%,不超过5%,初期也可以免费;远期指向:从雇佣组织处抽取上述费用,作为为其提供人力资源的费用。),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不得从中盈利或舞弊。 3) 农民工或者社会闲散人力资源(下称提供者)与外包组织签订合同,在外包组织登记进行培训或寻找就业机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其一切费用均来自以后每月自其工资所得中获得的提成。如果该农民工无法就业,外包组织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免费为其提供培训机会,并在某一期限内保证为其找到就业机会。外包组织对其负责。 4) 外包组织通过就业开发寻找就业机会,然后为其找到提供者,就用人方式、付酬方式、基本保障、工作环境、管理方式进行协商,与雇佣组织签订雇用合同,为其管理资本组织所雇用的人力资源,从雇佣组织处收取人力资源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分发到提供者手中。外包组织为雇佣组织提供以下服务:找到所需人员;管理所需人员(包括培训、使用、替换、解雇、交纳保险、诉讼等等);雇佣组织只对外包组织负责,反之亦然。 5) 提供者通过与外包组织签订的合同,为雇佣组织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除此以外与雇佣组织无关,其仅对外包组织负责。 6) 若遇提供者与雇佣组织发生的一切关系或问题,均由外包组织出面解决,另外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即:如雇佣组织对提供者不满,则可通过外包组织按合理理由进行解雇或更换,其本身无权解雇提供者。提供者通过外包组织进行协商,更换工作或辞职,其本身无权对雇佣组织进行工作以外的作为,仅可通过外包组织进行。外包组织为专业性、服务性、调节性中介机构,并对双方负责。若遇双方发生问题,经一方同意,外包组织可以代表任何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处理。 7) 外包组织对提供者负责的方面:培训,寻找就业机会,收取报酬并发放到提供者手中(必须透明),缴纳保险,可能时代为诉讼,专人专门负责处理各种事宜,等等。外包组织对雇佣组织负责的方面:按需提供(或代为组织培训)适当提供者,代缴保险,代为处理一切人力资源或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代为通知或通告任何事项,可能时代为诉讼,专人专门负责处理各种事宜,等等。 8) 人力资源提供者对外包组织负责的方面:保证相应人力资源提供的能力(否则必须通过免费培训),授权外包组织为其寻找、组织和安排工作,授权外包组织代为收取报酬和抽取(如果需要)费用,保质保量完成职责内的工作,及相关事项。 9) 雇佣组织对外包组织负责的方面:授权后者为其寻找(或代为组织培训)适当提供者,保证按人力资源提供情况付酬(包括保险等),提供相关人力资源需要的数据或培训方法,专人(可以为会计)专门负责处理各种事宜,等等。 10) 政府环境:严禁招纳黑工,免收或减收外包组织经营中的税务(初期启动时),为培训提供便宜,监督外包组织及其运作,提供相关便宜,等等。
3、外包组织存在: 1) 可以使全国范围甚至全球的,可以是地方的,建议:挂靠于地方政府之下,受其监督(在当前环境下); 2) 远期是成为自立的、专门的、非营利性或微营利性的私营的、专门的人力资源外包组织。
五、外包组织作用:
1、 通过有组织的、按需的和按时间的为农民工提供工作或就业机会的方式,使作为农业的基础性人力资源的农民工在其流动的前提下,不影响到农业发展、农业运作、农业保障等的农业本身; 2、 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库,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保证作为其他非农业部门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获取; 3、 为各种人力资源提供者提供工作或机会,并为其获得应有的保障; 4、 通过有组织的、按需的和按时间的社会流动的方式,避免带来大量的、同时性的流动的社会问题,及其他相关的、附带的社会问题; 5、 有效地为地方或政府提供解决人力资源过剩和地方组织无序等问题,提高政府的合法性,解决地方收入等问题。
如此等等。
总之,人力资源外包是解决当前环境下的无论是社会闲散人力还是农民工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其设计和运用均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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