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猎头公司

最新资讯
今日暂无资讯更新
 
热门资讯
 
 
 行业资讯 |  HR沟通 |  职场观察 |  企业对话 |  厦门猎头新闻 |
厦门市失业保险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集中调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     我想查一下我社保一共交了多少年,怎么查询呢?     【人社政能量】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行!     【推荐】《求职有道》① 最强简历攻略!找工作赢在第一招     [图文]福建首期互联网营销师资力量培训班 圆满收官     大山深处的互联网营销师:“我想成为大凉山的薇娅”     [推荐]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2020年社会保险情况通报     
 
 
 

厦门人事外包—-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作者: www.mayghr.com 来源:美域高猎头  采编:精英  更新时间:2010-03-17 09:35:18 共有924人次浏览)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厦门猎头公司、厦门猎头、 美域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打印 打印该页
相关资讯 更多资讯
·厦门市失业保险全面落实省级 (3-4)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 (2-2)
·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 (2-2)
·我想查一下我社保一共交了多 (12-20)
·【人社政能量】用支付现金方 (9-13)
·【推荐】《求职有道》① 最 (8-16)
·[图文]福建首期互联网营销 (4-19)
·大山深处的互联网营销师:“ (3-17)


 
 
版权所有 美域高猎头网 厦门美域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19C 电话:0592-5390320
Email:zhaopin@mayghr.com 本网所有资讯内容、广告信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闽ICP备09027167号 人才中介许可证200907号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0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