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单位及参加各类经批准职业见习活动的待就业毕业生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费用由实施见习的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补贴包括三个部分: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2007年起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1.5倍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的50%给予补贴);
(2)*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可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岛内单位每人每月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岛外单位每人每月由150元提高到250元;(3)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