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人事代理-劳资关系将越理越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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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ww.mayghr.com 来源:美域高猎头 采编:精英 更新时间:2010-03-17 09:03:34 共有989人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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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半年后,国务院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了相关规定。日前,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劳动者关心的几个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不签合同可拿双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极易产生劳动争议。为此,条例中作了两个新的规定,一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增加了处罚力度。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但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就可以签订无期限合同。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条例中有了新的解释。
据介绍,年限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其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过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可不记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条例中也提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但解除无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意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可操作性规定。对于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合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系统内自我派遣属违法行为
条例对劳务派遣也做了明确规范。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也就是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避法律,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动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证分支机构可作用工主体
条例中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用工上也有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反之,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等一些有争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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