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消息称,为着力提高全省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省正式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个档调为4个档,最高为900元,最低600元。钟点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最高9.6元/小时,最低6.5元/小时。
依照省政府文件规定,201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调整后执行第一档标准的为厦门市的思明等6个区,执行第二档标准的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标准的有28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标准的有28个县(市、区)。


同时,全省各地非全日制用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分别为9.60元/小时、8.50元/小时、7.50元/小时、6.5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