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不低于15元计发);所在单位未规定标准的,按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执行。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详见下页或闽政[2004]12号文)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携工伤职工本人,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当面核实情况后,可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单位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款。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没参保的,下述待遇也由单位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伤
残
等
级 |
死 亡→
待 遇 项 目 |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
丧葬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生活
护理费 |
60个月×
社平工资 |
6个月×
社平工资 |
配偶每月40%×缴费
其他亲属30%×缴费
孤寡、孤儿另加10% |
|
一 级 |
24×缴费工资 |
90%×缴费工资 |
|
|
二 级 |
22×缴费工资 |
85%×缴费工资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
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 |
|
三 级 |
20×缴费工资 |
80%×缴费工资 |
|
四 级 |
18×缴费工资 |
75%×缴费工资 |
|
五 级 |
16×缴费工资 |
说 明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生活护理费;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 |
|
六 级 |
14×缴费工资 |
|
七 级 |
12×缴费工资 |
|
八 级 |
10×缴费工资 |
|
九 级 |
8×缴费工资 |
|
十 级 |
6×缴费工资 |
|
医疗费、康复费 |
参保职工治疗工伤的相关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