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合理的组织治理制度中,玩忽职守都会受到处罚。但是,很多大型公司领导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却往往能逃避惩罚。我们怎样做才能让公司领导者为其玩忽职守的行为负责呢?
首先,我们应该从确立职责的标准开始。玩忽职守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因为当事人没有采取一个理智人应该采取的行动,去使(他人)免受可预见的风险的伤害”。如果你没能按一个“理智人”(reasonable person)应该做的去做,并且有人为此受到了伤害,那么,你就会受到起诉,并且缴纳罚金。这就意味着要为公司领导者建立“理性人”的标准。
其次,惩罚。前者可以通过将有关失职的特定条款写入公司高管薪酬合同的方式来完成。“作为一位领导者,如果被认定为玩忽职守,那么,你就必须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解雇补偿费。”判断人们行为的最佳预测指标,就是看他们受到激励会去做什么。
最后,我们还需要一个判定玩忽职守的公允方式。董事会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作这件事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一个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承担评判职责的特别小组,小组可以由德高望重的退休高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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